一、不正当方式获取的证据法庭采纳吗
在法庭审判中,不正当方式获取的证据通常是不会被采纳的。
法庭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如果证据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如非法搜查、窃听、胁迫等方式获取的,那么这些证据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程序正义的原则。
因为这样的证据可能存在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问题,也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庭需要确保所采纳的证据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只有合法、正当获取的证据,才能够在法庭上被用来支持或反驳诉讼主张,帮助法官做出公正的裁决。如果证据的获取方式存在瑕疵,可能会导致该证据被排除在法庭审理之外,无法对案件的判决产生影响。
二、以威胁手段取得的证据法庭会采纳吗
以威胁手段取得的证据,法庭通常不会采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通过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在民事诉讼中,此类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刑事诉讼里,采用威胁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所以,从合法性角度考量,以威胁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具备证据能力,法庭一般会将其排除,不予采纳。
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人证言法庭会认可吗
通常情况下,以非法手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这是因为非法收集的证人证言极有可能不具备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也侵犯了证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程序正义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人证言,也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不过,在司法实践里,如果一方对证人证言收集手段的合法性存疑并提出异议,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该证据是以非法手段收集。法院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若认定属于非法收集,则不会认可该证人证言。
当我们探讨不正当方式获取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