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案例

调查案例 /CASE

徐州市调查公司: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

作者:admin 浏览:59 发表时间:2023-11-30
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都会去收留养子养女,那么养父母和徐州市出轨调查养子女的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结婚属于无效婚姻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诉宁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  养父母子女关系是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形成的法律拟制血亲。我国法律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养子女只与养父母存在单一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是不同的。  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父母有抚养教育养子女的义务,也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有赡养扶助养父母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因合法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形成,随着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养父母和养子女结婚属于无效婚姻吗?  违反法定结婚条件而缔结的婚姻是无效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重婚的:有配偶者同他人结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前面提到的几种近亲属关系;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且婚后尚未治愈的:如前所述,由于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具体的疾病名称,所以此项规定意义不大;  (四)男女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被解除后,后果与可撤销婚姻完全相同,都视为未存在婚姻关系。  但无效婚徐州婚外情调查取证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在于:  (一)前者可以在婚后任何时间内提出,而后者只能在婚后1年之内提出;  (二)前者可以由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提出,而后者只能由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提出。  三、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26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确立了养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女,相互间产生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关于养父母子女问的权利义务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养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由养父母双方商定。收养成立后改变养子女的姓氏是养父母的一项权利,生父母无权干涉和阻挠。当然,在收养后不改变养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  (二)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都不得遗弃和虐待。养父母子女间的上述义务,不因养父母离婚而解除。养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不得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同理,养子女独立生活后,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履行赡养义务。  (三)养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的养子女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时,养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四)养父母与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同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和剥夺养子女的继承权,也不得减少养子女的继承份额。  以上就是诉宁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属于法律规定上的拟制血亲,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诉宁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你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全国咨询热线: 191-9826-6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