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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是举证吗?

作者:admin 浏览:69 发表时间:2024-07-20
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是举证吗?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是举证吗?

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是需要举证的,由监护人举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为保护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承受过重负担,从三个方面对这一责任进行限制和补救:

1、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2、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先从其财产中支付,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

3、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作出这样的规定,兼顾了被监护人、监护人、受害人三者利益,是公平合理的。

(二)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怎么办,监护人有哪些责任

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致人损害的情况下,除涉及被监护人、监护人、受害人三者利益关系外,还涉及到多个监护人、被监护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1、监护人尽

了监护职责的情形:

可不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共同致损行为作为共同侵权行为对待,该监护人不对其他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而仅对自己所监护的人的侵权部份负责。

2、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被监护人又有较多财产的情形:

可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共同致损作为共同侵权处理,承担连带责任。

3、监护人未尽职责,被监护人又无财产或财产较少的情形:

原则上不作为共同侵权处理,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监护人过错程度,可以加大其承担责任的份额。因为监护责任本身就是一种替代责任或加重责任,如果再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则会重上加重。

二、共同侵权行为怎么认定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害行为主体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多数,即行为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加害人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如果其中一人只是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过程中的媒介,那么一个加害人与该“媒介”叠加构成的复数性不是共同侵权行为所要求的构成要件。比如被教唆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就不是侵权人。

2、行为或意思的共同性,即主观过错的共同性或者数个行为的直接结合性。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不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发生了侵权行为的话,那么都是需要由监护人承担相对应的责任的,毕竟根据法律规定的监护人对其是需要监督和管理教育的职责,在我们国家是属于非常明确的一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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